就有關「社會工作者專業認證及執業註冊制度」收集之意見 – Advice collection on ‘Professional Social Worker Credentials and License Registration Policy ’

2015.02.05

本會對於社工局設立的「社會工作者專業認證及執業註冊制度」,持有以下三個立場

  • 本會認同社會工作專業需要設立一個完善的認證及註冊制度,有助提升社工專業的發展;
  • 本會期望認證制度能同時促使服務使用者及社工得到更大的保障及福祉;
  • 本會認為應藉著認證制度的設立,來喚醒工作員關注對自身專業質素之要求。藉著強化社工督導及專業培訓等制度規範化,以提升工作員回應澳門社會急速發展下所引致的社會問題之能力。

本會角色

本會願意致力與各方面的社會工作人員保持緊密聯絡,包括政府部門、民間機構及社工學生等。透過收集並整合業界同工之意見,代表同工們向社工局發聲,讓社工局能更掌握同工們的關注及需要。

凝聚共識,共同推動符合本澳實際情況的專業認證及執業制度

觀乎兩岸四地的社工註冊制度上,香港早於90年代正式建立註冊制度,台灣及中國亦分別2000年及2008年相繼推行註冊制度,現時唯獨澳門仍未有相關的註冊制度,因此社會各界及社工同工、機構等開始有聲音為社工建立註冊制度,社協亦於09年開始關注本澳社工註冊情況,關心同工對註冊制度的看法及意向,並於同年向本澳現職社工發放問卷調查,以了解他們對註冊制度的了解及意向。

本會本著為同工服務的宗旨,非常關注本澳社工註冊的動向及同工對註冊制度的看法,針對今年「社會工作者專業認證及執業註冊制度」進行第二輪諮詢,業界認為該法案制度仍有疑問及未完善的地方,因此,本會綜合近期業界關注的重點,以及日前集思會同工及學生們所提出的意見,嘗試歸納他們的意見,以讓決策者能了解同工現時的狀況,有助他們制定相關政策時能作出重要考量,從而建立符合同工期望、屬於澳門同工的註冊制度,故此,本會經歸納所提出的意見如下:

  • 關於非本澳居民註冊社工問題:諮詢文本提及專業認證的特別情況中,只接納非本澳居民專業認證的申請,但不接納其執業註冊的申請,故此,非本澳居民可透過專業認證便能執業為社工提供服務,而不受社工註冊制度的監管,故業界認為這方案並不公平,因制定社工註冊的其中一個原意是能保障註冊社工能提供專業的服務質素給使用者,但由於非本澳社工若來澳工作而並沒有受到執業註冊的相關專業制度規管,會產生不一致的狀況,無法確切保障外僱社工的服務質素及受眾的權益,加上社工這行業特性是本土性的工作,極需要本地實踐,故建議政府考慮輸入外僱社工時需要考慮制度規管的一致性,以及制定有效的退場機制;
  • 關於回應民間社工同政府社工一專兩制的問題:局長去年曾表示將與行政公職局研究設立為公務員社工而設的社工專業特別職程制度,希望爭取盡快落實,以減少業界對註冊制度的憂慮。當中包括落實建立民間機構社工專業職程制度,以及落實建立政府部門社工專業特別職程制度。現時面對政府從事社會工作職務的同工,以及在民間從事學生輔導員的同工,更需要進一步釐訂職稱及職務的法律問題,以釋業界疑慮;
  • 對社工同工的保障問題:社工註冊制度關乎澳門社工未來專業發展,以及澳門社會服務質素的提升,既要保障服務使用者,亦要保障社工同工,本會曾向局方就文本中建議增加推動《專業發展制度》納入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的職能內,以檢視專業職程,醫療保障,維護專業操守等,這可讓社工同工的生涯規劃及專業發展作通盤考量;
  • 對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之組成問題:在委員會之組成上,本會關注本澳社工的參與機會,以及第二期委員的產生辦法。基於澳門社工專業的發展進程,以及現時社工行業的實際環境,本會建議逐步推動業界的廣泛參與,第一屆委員會由政府以商討形式委任,另補充說明第二屆委員會的產生方法: 除公共部門代表由政府直接委任外,另其他委員由註冊社工選出代表,主席由委員內互選產生,以回應業界對於專業自主的訴求。此外,亦建議擴大委員會的成員,當中可包括服務使用者或其他專業(如法律人員)的監察;
  • 對倫理守則的確認問題:「社會工作者專業認證及執業註冊制度」是給予社工的一個專業認可及身份認同,倫理守則更是作為社工的核心價值所在,本會早前已參與制定倫理守則的編寫工作,並製作倫理守則擬本讓同工們討論,進一步優化倫理守則內容,並期望註冊社工能透過倫理守則,讓他們清楚知道自己的權限及義務,以對服務使用者作出最大的保障;基於專業的一視同仁,建議政府將恪守倫理守則,納入社工專業認證的要件內;
  • 關於海外社工學生的問題:關於本澳居民到外地就讀社工的問題上,他們也十分關注註冊制度,尤其在台修讀社工系或相關學系的學生,他們關注文本並沒有提及他們是否達到認證門檻,希望局方在方面進一步說明解釋,以釋疑慮;
  • 關於紀律處分問題:對於紀律處分及註銷的內容,特別是因「生理、心理疾病及準禁治產人士」需要註銷註冊問題,以及「社工無以誠實、熱心」等含糊的罰則問題,是否需進一步修訂;
  • 關於社工定義問題:由於現時的諮詢文本就社工的定義以對外提供服務為主,但其實社工除了輔導工作外,亦會從事政策制定、社會研究、行政管理及社工督導等內部工作,如參考2014年國際社會工作聯盟的最新定義;故此,在註冊文本上有否需要重新介定社工的定義並對其作出擴張解釋,以讓同工釋疑。作出是次建議的原因是部分政府部門社工其工作性質非對外提供服務,而是監管民間機構、制定社會政策或社會研究為主,那他們是否需要註冊,日後的特別職程他們是否能納入其中,故此亦需重新定義社工的工作性質;
  • 關於接納建議問題:由於是次是第二次諮詢期,定必收集更多不同的建議及意見,但意見的內容必然有不同聲音,那負責草擬文本的單位如何採納或篩選這些建議或意見,有沒有相關機制的設立,這亦是同工期望知悉的。

 

本會希望局方繼續收集業界的意見,以完善這個關乎社工未來專業發展的制度。

 

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